【逃犯條例】修改逃犯條例剔除9項罪類 李家超不認同傾斜商界利益

政治

發布時間: 2019/03/26 17:15

最後更新: 2019/04/05 11:4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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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家超指,《逃犯條例》的修改建議剔除9項罪類,並只處理可判監3年或以上、在香港可從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。(林宇翔攝)

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公布修改《逃犯條例》的部份細節,其中會剔除9項罪類,並只處理可判監3年或以上、在香港可從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。 李家超強調,長期協定的安排,與單一個案移交安排明確分開,前者的一切法律制度完全保留不變。

現時《逃犯條例》當中原本涉46項罪類,不過在修例後,在單一移交逃犯的安排上,剔除的九項罪類涵蓋與破產法、證券及期貨交易、非法使用電腦、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。

在單一個案移交程序上,港府可全權決定處理或不處理,當中原則包括禁止政治移交、需符合兩地犯罪原則、死刑不移交、不可一罪兩審及不能移交第三地。而由特首

被問及所剔除的罪類是否傾斜商界,李家超回應指,所剔除的罪類非單單是商業,當中亦涉個人罪行。他說,已聆聽了個人、不同界別及立法會議員過去提出的意見,亦與律政司方面交換意見,並參考了與20個國家簽的長期協議,認為要先處理相對較嚴重的罪類,強調已取得最適當的平衡。